法律分析
刑事諒解賠償的性質是對犯罪事實中的民事責任進行賠償,不會因為支付賠償金而免除刑事處罰,但可以減輕壹定的處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諒解只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否需要賠償,要看受害人的要求。如果受害人同意不支付賠償金,則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受害人不同意,那麽就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在日常案件中,壹般進行積極賠償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從而從嫌疑人身上減輕犯罪。刑事諒解書壹般是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罪犯家屬的,壹般由負責律師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這份諒解書的格式。諒解書的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可以不表示,但諒解書的重點要明確表示被害人已經理解,同時被害人請求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