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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25條規定

工會法第25條規定如下: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工會是工人自願結合起來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健康權益。工會應當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職責,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該法規定,工會不僅可以在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提出意見,還可以在投產前的驗收中提出意見;

既可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增加或者補充安全設施,也可以依法要求改善勞動條件。也可以建議停止建設投產,待安全設施配套後再開工建設投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工會提出的意見,有法律依據的,應當按照工會的意見處理。

不按照工會意見處理的,工會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或者向上壹級工會反映解決。

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將研究處理結果告知工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五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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