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和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對於有實質性消耗和非實質性消耗的工程,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執行。
2.在具備開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業主未能按約定支付預付款,承包商應在預付款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發出通知要求預付款。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65,438+0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的應付日期開始。
3、預付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扣除,並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4.對未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預付款的作用:
1,預付款是壹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壹方的流動資金不足;
2.預付款不保證債務的履行,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3.如果收到預付款的壹方違約,只需要返還收到的錢,不需要雙倍返還;
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任意設定預付款,但對定金沒有這種限制。
綜上所述,工程預付款,又稱材料準備或材料預付款。預付款用於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購買或租賃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和組織施工隊伍進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