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強制性標準是指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而制定的強制性規定。以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手段在壹定範圍內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壹、國務院的各項職權
1,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各部、各委員會的統壹領導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在總理領導下,國務院秘書長負責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執行機關是執行主體,是指行使國家行政權,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司法文書內容的機關。執行機關包括人民法院、監獄和公安機關。
第二,國務院實行什麽制度?
1,國務院系統:
2.總理負責制,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3.會議制度: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組織人事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副部級以上所有黨員幹部均由中組部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