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企業破產制度是否包括和解、重整和清算?

企業破產制度是否包括和解、重整和清算?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是什麽概念?

壹、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的組成部分,又稱“重整”、“司法復原”或“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項制度。重整是指破產企業不立即清算,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約定在壹定期限內,債務人以壹定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企業。與破產清算不同,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難但有希望挽救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恢復的機會。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在破產法體系中,完善破產重整制度是世界破產法的發展趨勢。我國破產法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壹開始就在破產法中規定了破產重整的相關內容。然而,正如破產法律制度不完善壹樣,破產重整制度也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破產和解的概念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和債權人就延期還款和債務減免達成協議,從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壹種方法。

和解是壹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為條件,並且這種法律行為只有在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後才能成立,並且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第三,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四、如何執行破產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和解建議。

在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將發布中止破產程序的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並宣布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人未按和解協議約定清償全部債務的,有關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恢復破產程序。

和解協議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尋求法律咨詢。

  • 上一篇:培根:誰是英國唯物主義的鼻祖?
  • 下一篇:強制性國家標準應該由什麽發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