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由B縣林業局作出,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行政復議後高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也有管轄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請求撤銷沒收決定和請求賠償,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行政賠償請求可以單獨審理,也可以將兩項請求合並審理。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是地方性法規授權的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不屬於法院應當依賴或者參照的適用規範,但可以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依據之壹。
4.高運輸的松香不屬於“非法財物”。因高某具有加工、收購、銷售松香的主體資格,並向郟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輸、銷售的管理費,故對該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權,不能作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5.(1)《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沒有將無證運輸木材以外的林產品納入行政處罰範圍,也沒有規定對無證運輸其他林產品的沒收處罰。省級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擴大了《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行政處罰和沒收行為的範圍,與上位法相抵觸。根據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規則,法院應當適用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
(2)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中關於沒收的規定,超出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行政處罰的範圍、種類和幅度,不符合相關要求。
主要參考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