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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是關於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款項的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自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六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加倍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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