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傳喚是正常的到庭案件,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第二次傳喚是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接受傳喚,仍未按時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嫌疑人到案,壹般不予拘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召喚程序有哪些?
傳喚程序如下:
(壹)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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