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和申訴。首先是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除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未生效的判決,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訴訟行為。上訴是合法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壹旦有上訴權的人依法提起上訴,必然導致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再審。根據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不服壹審判決要求上訴的,必須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受害者及其法律代表也無權直接上訴。如果對壹審判決有意見,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至於是否提出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我國法律對上訴期限有嚴格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就不具有上訴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壹旦期限屆滿,壹審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可以交付執行機關執行。二是提出申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範圍是指:(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申訴人申訴的內容可以是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也可以是不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申訴人的申訴,並按照訴訟程序審查處理。審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無論哪種訴訟,都會有壹些案件無法公開審理。至於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公開審理,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
第230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