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的共犯有什麽特征?
1.受脅迫的共犯是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 *同壹犯罪人中的主犯和從犯,雖然作用不同,但主觀上都是自願參加犯罪,在同壹犯罪中起主動作用。被脅迫共犯的特殊之處在於其被動參與犯罪。被脅迫者沒有犯罪故意,因為他是被他人所逼,為了避免對自己和近親屬造成傷害或不利而不得不實施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是脅迫的結果,主觀上不願意犯罪,或者在壹定程度上違背了自己的意誌,所以其參與犯罪是消極的。
2.被脅迫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很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 * *共犯的分類,以犯罪分子在* * *共犯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主犯、從犯、脅迫從犯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有遞減趨勢。被脅迫的共犯之所以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僅僅是因為被脅迫參與犯罪,更重要的是在共犯中起的作用比較小。被脅迫的共犯是根據其在共犯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劃分的壹種獨立共犯,其在共犯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應當小於主犯和共犯。
3.脅迫共犯兩個特征的關系。被他人脅迫實施犯罪是脅迫共犯的本質特征。在共犯中應起次要作用,這是脅迫共犯的法律特征。脅迫共犯的認定應堅持這兩個標準的統壹,即既要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是否受到他人脅迫,又要衡量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只有當行為人受他人脅迫參與犯罪,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時,才能說行為人是被脅迫的共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