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會議費用的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餐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療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大會組織的會議代表接送站和代表視察調研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與會代表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種費用可以調劑使用。
2016年6月29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財行[2065 438+06]214號《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辦法》分為總則、會議分類與審批、會議費用範圍與標準、報銷與支付、會議費用公示與年報制度、管理責任、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本補充規定第七章第31條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國家機關延伸信息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壹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級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與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給下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
第十七條單位應在會後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用報銷時,應提供會議批準文件、會議通知、實際參加人員的考勤單、指定會場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明細單據原件、電子結算單據等文件。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用,不得報銷未納入年度會議計劃的經費,以及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第十八條各單位會議費的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禁止現金結算。
有條件的,會議費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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