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為“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偽造貨幣並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