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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依職權轉讓與申請轉讓的區別

法院獲取的證據可以分為依職權主動獲取和依申請獲取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根據《行政證據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在兩種情況下主動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取證:壹是發現有關事實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

2、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取證。

(1)人民法院應當事人請求調取證據的範圍和條件。

(二)取證申請及其處理。

壹、法律如何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

合同糾紛訴訟流程的法律規定:1。案件的判決取決於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證據。2.法官主動取證是法律法規允許的。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者應壹方當事人的要求申請調取證據,不屬於徇私枉法。3.這個案子八個月沒開審,確實不正常,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4.被告在同壹案件中起訴原告很正常,可能是反訴,也可能是單獨起訴。

二、當事人無法調查取證怎麽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時可能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依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主動承擔的義務,如行政處罰。

“依申請”是指行政主體有消極作為的義務,如行政許可。

總之,依職權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不經相對人申請,可以主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依申請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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