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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的預付款保函由誰辦理?

施工合同中的預付款保函由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

這種擔保是指雙方簽訂合同後,承包人可以使用發包人給的預付款。相關合同簽訂後,發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支付相對預付款,壹般為合同金額的10%,但承包人開戶的銀行需要向發包人出示預付款保函。

預付款的特征:

1,預付款金額不限;

2.預付款是主合同付款的壹部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約定是承諾,實際交付不是有效要求;

3.預付款是預付壹部分價款,本質上還是結算;

4.預付款不具有單向或單向保證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合同終止時,預付款應當退還。各方的違約責任由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確定。沒有違約責任的,壹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預付款擔保合同包含以下內容:

1.被擔保主債務的分類和數量;

2.借款人落實債務的承諾時間;

3、擔保方式;

4.擔保範圍;

5.保證時間;

6.其他彼此覺得需要承諾的事情。

綜上所述,預付款擔保的主要方式是銀行擔保。保函主要是保證承包人能夠按照合同進行工程建設,償還發包人支付的全部預付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違約,終止工程,使發包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從應付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全部預付款,那麽發包人作為保函的受益人,有權借助預付款保函向銀行索賠,賠償以保函的擔保金額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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