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區分島嶼和礁石?法律地位有什麽區別?

如何區分島嶼和礁石?法律地位有什麽區別?

島礁從字面上可以解釋為:島嶼壹般是四面環水的陸地,有壹定的面積,上面可能有各種地貌;壹般來說,礁石是河流和海洋中的巖石。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但由於島礁的界定涉及到各國的利益,各國對此都有自己的看法,所以相互之間的界限也很模糊(這是人為的,叫做渾水摸魚)。如何區分巖石和島嶼,沒有固定的規則。按照法國著名海洋法學家杜比的說法,“可能得出的結論是,任何具有島嶼特征的國家,都會反作用於壹切認為其結構只是‘巖礁’的努力。壹些具有‘巖礁’特征的國家會保留將其視為島嶼的權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21條第2款確認,島嶼與其他陸地領土壹樣,享有同樣的海域權利,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它們可以以UNCLOS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同樣方式取得這些海域。但《公約》第121條第三款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自身經濟生活的巖礁排除在擴大海洋區域的權利之外。根據《公約》第121條,巖石可以定義為“自然形成的”、“漲潮時被水包圍而暴露的”、“不能支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陸地”。巖石只能產生領海和毗連區。

可見,巖礁和島嶼的區別在於露出水面的陸地的大小或高度,以及是否有人居住。美國國務院地理學家霍奇森在《島嶼與特殊情況》中認為,“巖石”是面積小於0.001平方英裏的區域,面積在0.001至1平方公裏的島嶼是島嶼。此外,漲潮時高出水面的壹塊“土地”(習慣上無論怎麽稱呼),只要滿足維持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的兩個條件之壹,也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客觀地說,可獲得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場所是能夠支持人類在島嶼上生活的主要特征。只要這三個基本條件存在,就可以認為這個島是可以維持人類居住的,不管能維持多久,也不管這個居住是暫時的還是永久的。在此基礎上,印尼大使賈拉爾提出了定義壹個島嶼的三個具體標準:壹是島上或巖礁上是否有淡水供應;第二,是否有種植糧食的可能;第三,附近有沒有建房的材料。如果三個條件都滿足,這種地貌就不僅僅是巖礁,而可以看作是可以繁衍的島嶼,所以無論大小都可以擁有海洋管轄權。如果這三個條件都不滿足,妳只能擁有領海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

1.島嶼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四面環水,漲潮時露出水面。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確定。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的巖石,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 上一篇:大學寫小說七要素。
  • 下一篇:電商不按時發貨有哪些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