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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電表所有權的規定

電表箱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電表箱屬於國有資產和基礎設施。國防資產屬於國家。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因供電設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的權屬確定。產權歸誰所有,誰就要對其所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收費電能表安裝後,用戶應妥善保護,不得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性和安全性的物品。計費電能表發生丟失、損壞或者過載燒毀的,用戶應當及時通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力導致計費電能表出現或失效的,由供電企業負責無償換表;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由用戶承擔賠償費或修理費。因供電設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的權屬確定。產權歸誰所有,誰就要對其所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46條規定,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52條規定,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

第651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供用電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向用戶提供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公共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及時處理。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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