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起止時間的法律規定如下:
(1)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的,合同簽訂後生效。未規定期限的,可視為無限期租賃合同,最長可達20年;
(2)合同約定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的,以約定的時間為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1,雙方的情況。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路某房;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何種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房屋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只能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因為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個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