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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的治理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工商銀行建立了由股東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組成的治理結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權力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形成了協調和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
董事會下設五個專門委員會: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監事會應設立監事會。
為進壹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授權的董事會和行長授權的董事會對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和董事會的職責進行了調整。成員結構,實行首席風險官制度,補充選舉職工監事,制定股票增值權計劃,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勵機制。積極探索加強與境內外投資者溝通和戰略合作的方式,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治理作為中國工商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始終以項目為基礎,圍繞企業價值可持續增長和股東回報顯著的管理目標,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的公司治理實踐和原則,構建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完善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修訂完善《中國工商銀行章程》。如公司治理規章制度,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運行效率,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和協調的權力和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形成有效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截至報告期末,本行董事會共有65,438+05名董事,其中執行董事3名,非執行董事6名,獨立董事6名。監事會設監事6名,其中股東代表2名,外部監事2名,職工監事2名。
本行初步建立了多維度、多層次的社會責任規劃管理和實施監督體系。總行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在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整體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統壹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總行相關部門和分行應分別組織實施報告,促進社會責任的履行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