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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有哪些處罰?

法律分析:異地經營應在經營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如果沒有登記,當地工商部門會處罰無照經營。

如果企業在異地的固定經營場所從事可持續經營活動,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壹經查出,可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可以給予警告、限期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涉及訴訟事項的,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企業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的文書也會送達住所地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沒有收到法院文書,失去了出庭辯護的機會,法院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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