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在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將代理權委托給代理人,故又稱為“任性代理”或“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在代表其未成年子女參與經濟活動時是法定代理人。法律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只能是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為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所以法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法律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公民是法定代理人時,通常由委托人的近親屬代理。如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壹般由委托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代理。校長父母工作的單位也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人。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壹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第二,如果法定代理人推卸責任,法院會指定其中壹人作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