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在實踐中,除非當事人不在傳喚地點或因重病不能到場,傳票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根據我國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
傳喚程序:
(壹)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報告,報領導批準,並出具證明。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在壹個法制健全的國家,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是政府的三個主要部門:公正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任的行政。官僚機構、軍隊和警察是執行法律和使法律為人民服務的非常重要的部分。此外,如果我們要支持整個法律制度的運作,推動法律的進步,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