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車主* * *跟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有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並經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2.如果合同終止,業主有權終止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第二,房產變更的程序是什麽?
1.壹、確定更換物業公司是大多數業主的意願,且戶數必須超過三分之二,才能順利更換物業。
2.三分之二業主同意變更物業的,可以派業主代表到物業公司負責人處協商。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願意停止物業合同,退出管理,將采取以下程序。
3.業主代表持業主簽字同意書和物業違約證據到居委會申請變更物業。業主配合居委會辦理相關手續。物業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
4.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業主,依法解除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並讓物業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期撤離現場。
5.小區沒有業委會的,業主可以委托居委會或者其他組織組織新物業招投標,聘請其他物業公司,或者直接邀請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三、什麽情況下可以拒付物業費?
1.延期交房或業主未能收房:很多購房者都是提前買房,交房時間不確定。壹些開發商會因為各種因素繼續拖延交房。這種情況下,責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業主也可以拒付物業費。當然,如果業主還沒有收房,物管公司也要提前收費。這種情況也可以拒絕,但是如果業主接管房屋後不入住,物業管理費正常繳納。
2.業主沒有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壹般物業與業主的服務關系是在合同簽訂後才生效的,所以物業費需要在合同簽訂後繳納。如果不簽合同,業主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壹般買房或交房時都會簽物業合同,購房者壹定要清楚自己想幹什麽,避免因物業合同產生糾紛。
3.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責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協議後,合同約定了物業管理公司需要提供什麽樣的服務,但入住後發現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那麽此時作為業主,其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要求物業行為端正,重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4.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物業費由承租人承擔:壹般房屋出租後,業主只負責收取租金,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物業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如果此時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業主也可以拒付。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