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規劃部門在審批使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劃定,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因此,建築與道路藍線之間的距離以當地水務和河道部門的規劃為準。
以《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中河流、排洪溝附近建築物退讓距離為例。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
(壹)水庫、水電站和堤防工程應當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和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界限;
(二)大中型水壩為100米至上下遊200米;兩端50米至100米;
(三)泵站周圍30米至50米為建築物;
(4)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穿越山區的,上坡為堤頂外側3米至5米,下坡為堤腳外側5米至10米,穿越農耕區的,為堤腳外側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根據工程保護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劃定標準:
(壹)水庫、水電站和堤防工程,按照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和堤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劃定;
(二)大中型水壩上下遊各50米至150米,兩端各30米至70米;
(3)泵站10米至廠房、前池、進出水口水道等建築物周圍30米;
(四)流量在0.5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在左、右外趾線之間;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工程管理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定。"
擴展數據:
有關法律對建築藍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等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根據防洪和航運的要求預留壹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穿越河流的管道和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滿足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規劃部門在審批使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劃定,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流為界的,為河流兩岸外側十公裏以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流也是如此。
未經有關方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灘、堤防、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
中國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國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建築藍線退讓距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