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代,統治階級將禮、德、法的功能統壹於儒家的原則之中,極大地豐富了儒家的禮法結合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法結合思想體系。
禮法結合在《略論唐律》中已經達到了非常完備的程度,這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法治化已經接近完成。
第二,封建法律的合法化
(壹)“君臣之綱”及其在唐律中的體現
李唐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凡是違反“以君為臣”原則,危害皇帝的罪行,都是罪大惡極。這些罪行主要包括謀反、謀反、危害皇帝安全和不敬。
(二)“父親是孩子”及其法律思考
唐律是法律中最全面、最具體的。凡違背“好父母”者,構成不孝之罪。
(三)“夫當妻”及其法律思考
“夫為妻”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則之壹,在唐律中有很多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強烈保護丈夫的權利,歧視和壓迫婦女。
第三,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終貫穿著以禮為主、禮法結合的精神。《唐律》中有許多維護等級特權的內容。這裏只重點討論貴族和官員有罪不罰的問題,以及法律好壞的區別。
(1)貴族和官員有罪而不受懲罰
唐律根據人們的社會身份、地位、職業分為若幹等級。皇帝至高無上。皇帝以下分為貴族、官員、平民、賤民。當貴族和官員觸犯國家法律時,唐律制定了議、邀、減、贖、官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
(二)善惡法則。
好的是指情人,也就是平民;便宜就是碰不得。所有的賤民,法律規定他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不同於戀人。在婚姻中,禁止好與壞之間的聯姻。
在處罰上,對同壹犯罪有多種不同處罰的規定。在訴訟方面,唐律基於從屬原則,禁止蔔曲和奴婢告發主人,否則將處以絞刑。
由於禮法結合的唐律吸收了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封建統治者治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法典。就法律思想而言,唐以後的封建王朝都是以這種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其正統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