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收據、借條、借款合同、公證書、發票等書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債權憑證是證明借款事實最有力的證據。
轉賬憑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也就是說,不需要借條,就可以依據轉賬憑證起訴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轉賬記錄系其他債務糾紛所致的,可以證明借款事實。
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在使用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證據時,需要明確雙方的真實身份。如果證據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借款行為發生在賬戶被盜或者被他人冒用的情況下,那麽證明力就大大降低了,錄音等視聽資料也是如此。證人作證要求證人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需要保證證人能夠出庭作證。
法律沒有限制起訴金額。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哪怕是壹元錢的債務糾紛也可以告上法庭。建議您在簽訂借款合同並保留債務人身份信息後,將房產借給債務人。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原告僅基於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