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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違章建築,如何界定?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項目(原址、選址)規劃許可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違章建築的認定如下: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違章建築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

城鄉規劃部門是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築是該部門的主管;有的地方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並,叫“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所以“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管違法建設。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城管部門本身無權管理違法建築,但城管部門經省人民政府授權,有權要求違法業主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3.鄉、鎮人民政府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由鄉、鎮政府確定。

4.土地和自然資源部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有權對農村違法用地進行認定,並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無權進行行政強拆。對非法建築的處理如下:

1,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影響可以限期改正的,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已建成的違法建築不能限期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建設成本10%以下的罰款。

綜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撤銷相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歸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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