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目的:
為了加強計算機病毒的防治,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
計算機病毒類型:
1,引導區病毒。所謂引導區病毒,是指那些隱藏在電腦硬盤和軟盤引導區的病毒。壹旦電腦啟動並通過那些被感染的硬盤或軟盤,或者提取被感染的電腦數據,就會促進引導區病毒的產生和發展。
2.文件病毒。通常情況下,文件病毒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存儲在其他文件中。同時,他們善於通過對自己進行編碼和加密來隱藏自己,以免被輕易發現。
3.腳本病毒。腳本病毒無法獨立攻擊,它需要依靠壹種特殊的腳本語言來造成危害。此外,還要求應用環境或計算機主軟件能有效識別腳本語言中的命令。
4、木馬程序。與其他惡意軟件相比,特洛伊木馬程序似乎更了解電腦用戶的心理。具體來說,特洛伊木馬程序的制作者花在如何有效運行木馬上的時間遠遠超過了他們制作木馬的時間。
法律依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控措施;
(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用戶進行計算機病毒預防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檢測和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並保存檢測和清除記錄;
(五)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範產品;
(六)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因計算機病毒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並保護現場。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壹)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和介質;
(三)出售、出租或者贈送含有計算機病毒的介質;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