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李在第壹頓飯後喝了很多酒,然後他和其他幾個朋友開車去壹家餐館喝酒。隨後在行駛中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兩人當場死亡,另外兩人重傷。根據我國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他已經觸犯了法律。在文書確鑿、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其次,李涉嫌危險駕駛。根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駕駛員李體內的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139.7毫克,已大大超過酒精含量標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每100毫升血液都屬於醉酒駕駛。此外,他超速行駛,幾乎超過30公裏/小時,這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條件。
李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故意縱火、暴露、投毒以及其他類似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當事人死亡或者重傷,或者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李兩次醉酒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對道路上的行人和其他車輛造成了危害。他明明知道自己喝醉了第二次開車去吃火鍋,還繼續喝酒,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安全。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能導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此外,李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院費等費用,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而且要賠償死者家屬死亡。按照河南當地居民的平均收入,需要賠償死者家屬壹百萬元。
這起重大交通事故足以讓我們所有人引以為戒。我們要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遵紀守法,做壹個合格的公民,不給國家和社會添麻煩好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庭和社會負責。不要像上面那個李,事後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