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到被繼承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公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本(註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死者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六)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上述材料應當經司法部或者澳門有關機構委托的香港律師認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國外的,上述材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房屋產權繼承需要辦理的手續: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房產登記等程序。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房屋繼承登記。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二)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原房屋所有人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向房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取得測繪成果或圖紙,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後的所有人的房產證。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實地測繪後發現房屋有改建或違章搭建的,必須報規劃部門審批或處理決定。
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所需費用:
1.繼承權公證費:繼承權公證費按繼承人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評估費根據上海市方嘉(1996)088號文件及差額法累進法按房地產價值等級計算。
3.房地產繼承及轉讓稅費:包括評估房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
4.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需要繳納契稅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