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那麽什麽是行政處罰呢?誰能做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為規範但尚未構成最嚴重行為的主體進行行政處分的行為。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實施,那麽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理,應當遵循哪些程序?壹、要關註的內容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2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4.用預定的格式和號碼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二是應當滿足的條件是確鑿的,即不僅有現場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事實,而且證據充分,不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必須有法律依據。在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適用於公民罰款50元以下,法人罰款1000元以下的案件,即處罰較輕的案件。對於法律規定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有明確規定,需要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時,不能當場處罰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同壹個行政機關是同壹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相關執法人員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需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法制工作人員還應根據需要及時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登記臺賬》。對於未備案的,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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