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為自己辯護:
1,是否構成犯罪。
2、在* * *犯罪中是主犯還是從犯。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
4、是否有賠償,是否有贓物返還,是否有諒解書。
5、沒有自首立功,沒有認罪悔罪。
6.是初犯還是偶犯,有無犯罪記錄。
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法庭上的證據是什麽?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郵件和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否則壹般不能作為證據;
2.很難否認保證書是“白紙黑字”的,那就讓當事人把保證書寫下來;
3.當事人在公共場合拍攝的視頻、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4.為了取證,侵入第三住所屬於侵權行為。當然,獲得的證據並不合法。但如果在自己家裏取證,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5.在酒店通過監控錄像拍的照片,或者在別人家裏拍的照片,都不能作為證據;
6.當事人自己偷偷錄音收集,不需要告知對方。在當事人收集的錄音中,對方承認了他們的曖昧關系,因此未經修改的錄音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7.取得證據的目的已經達到,但單獨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構成侵權;
8.在自己家裏放置錄音或者錄像設備屬於偷拍,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的辦公室或者家裏,就不合法了。
9.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設備獲取的證據是不合法的,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是不合法的;
如果想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可以從文章中給出的幾個方面來確定。首先是是否犯罪,然後需要提供主觀惡性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民事案件,只需要提供我的相關證據即可。
法庭上,原告為自己辯護如下:從訴訟請求、證據材料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