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①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特定的勞動關系和與特定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
特定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的特定部分。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局限於勞動過程中的雇員與雇主的關系;第二,這種勞動僅限於基於勞動合同義務的專業有償勞動。
與特定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
勞動行政關系。如有關國家機關與職工、用人單位之間因就業安置、培訓組織、招聘、調配等問題產生的關系。
勞動保險的實施。國家勞動保障局與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勞動保險法規而產生的關系。
處理勞資糾紛。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職工、用人單位之間因調解、仲裁、審理勞動爭議而發生的關系。
監督勞動法實施的關系。有關國家機關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因監督檢查勞動法律的實施而產生。
工會組織、工會會員與國家機關或用人單位之間因開展工會活動、代表會員爭取會員利益而形成的關系。
綜上所述,勞動法是調整特定勞動關系以及與特定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②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和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是:以國民保險為主體的公共保險領域的社會關系,即公共保險領域的社會關系、雇主補充保險領域的社會關系和個人儲蓄保險領域的社會關系。
社會保障法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和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是調整社會救助關系的法律規範。社會救助關系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受益人之間因實施社會救助費用、義務和服務項目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社會福利法是調整社會福利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福利關系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受益人之間因社會福利費用的提供以及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立和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社會保險法是調整以國家公共保險為主體的多支柱保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法律關系的主體涉及不同類型的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