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被判緩刑,期滿後如果還堅持錯誤,就要開除出團。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社會主義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團員,應開除出團。
開除團員黨籍的處分,由所在團支部討論通過,並逐級報團省委或團中央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團委或共青團中央有權直接決定開除團員的團籍。基層團委收到團委或團中央批準或直接作出的開除共青團員身份的決定後,應將該決定書面報同級黨委備案。團員被開除團籍時,應交回團員證及徽章。
首先,妳入黨必須有壹個介紹單位,而這個單位壹般是團組織,那麽妳被開除團籍就可能失去團組織的介紹。其次,妳被開除團籍壹定是犯了嚴重錯誤。通常這些錯誤也是黨的紀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政治審查時開除團籍會是很嚴重的傷害。最後,團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如果妳連個好助手都當不了,誰放心妳當黨員?
補充: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免職:
(壹)缺乏理想信念,政治立場不堅定,已喪失入團條件的,要勸其退團,勸其不要退團;
(二)信仰宗教,組織幫助教育未改的,勸其退團,予以除名;
(三)主動退團,經教育仍堅持退團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錯誤或者改正期限屆滿仍不改的,勸其退團,拒不退團的,予以除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交納團費,但參加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交辦的工作的,依法自行將其除名。
開除或除名壹般由團支部成員大會決定,並報上級團(委)或團的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批準。
第三十壹條違反團紀的團員,按照團內紀律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輕微的,可給予組織處分,並可免除或減輕集團紀律處分。
對犯罪的團員,按照《犯罪團員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處理。
成員受到的組織處分或紀律處分應記入其成員檔案(含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