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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法律問題!!!!

1.張越權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檢察院院長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張作為縣委書記,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乙方的債權不能受法律保護。甲方為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應在本合同還款期屆滿時向甲方主張債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方償還借款,訴訟時效中斷。因為債權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乙方知道甲方在還款期內未還款時起計算。如果訴訟時效屆滿,甲方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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