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和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未經肖像所有者同意拍攝,原則上不能發表或展出,即使是純粹的非盈利性展覽。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肖像權包括公民對自己肖像的所有權、制作肖像的專有權和使用肖像的專有權,以及公民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或損毀、玷汙自己肖像的權利。
犯罪分子、失信被執行人、網絡廣告詐騙、造假者等。可以曝光自己的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參加者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拍照作為司法證據;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 *自然人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丟失。壹旦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