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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程序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的程序如下:

1,調解委員會指定1或者兩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向調解員提出回避請求的理由成立的,予以更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制作調解記錄;

5.經調解達成的醫療糾紛,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發生醫療糾紛的,告知其他解決方式;

7.分析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和咨詢服務。

醫調委的作用是什麽?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在衛生、司法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由法律、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統壹保險方案、統壹產品責任、統壹工作步驟、統壹保險價格、統壹參保、統壹理賠服務的原則,在區域內建立統壹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範管理,市場化運作。

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會及時撥打相關熱線報案,呼叫中心會將案件轉接到當地醫調委;醫調委將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從院內引導至院外。根據需要,組織鑒定會議或聯席會議,確定糾紛的性質、責任、損失和賠償;調解員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並根據評估結果簽訂調解協議;賠償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書,保險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方便、快捷、快速、高效,向“還醫院安寧、還醫患公道、還社會和諧”的目標邁進了壹大步。調解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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