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要約邀請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發出的達成要約的邀請。合同不能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只能因他人的邀請而成立。而且,邀請人發出邀請後又撤回邀請。只要善意相對人沒有招生利益損失,邀請人壹般不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473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474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475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2.要約邀請和要約有什麽區別?
1,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約的目的不同於要約邀請的目的。要約是為了引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引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素中,內容是否具體並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具體明確的。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要約賦予了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最終權利。要約邀請把最終的締約權留給了邀請人自己。但這種區別並不意味著要約邀請完全沒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包括合同條款,也可以像要約壹樣,具有實質性和形式上的約束力;
2.內容上的差異。要約的內容是具體的,它包含了合同的必要要點,即合同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