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所以從法律上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戶籍無關。
但實際操作中,由於歷史原因,大城市的房價和生活成本相對較高,這往往出現在大城市的國有土地上。在征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房屋面積小但人口多的情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個別省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通過住房保障解決住房問題。例如:
1.《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征收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保障住房。”
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按照本市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住房面積規定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人均建築面積低於22平方米的困難戶,除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外,額外給予保障性補貼。增加的擔保補貼可以用來購買產權調換房。”
3.《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辦法》第四條:“征收個人房屋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 (壹)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戶籍、勞動關系和各項社會保險條件。”
擴展數據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從法律上分析,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說到這,被拆遷的人肯定會說標準太低了。是的,目前正在修改土地管理法,但從法律上講,土地管理法仍然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規定:“房屋拆遷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和安置。對征地拆遷農民房屋給予合理補償,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被拆遷農民住房問題。
城市遠郊和農村以搬遷安置為主,宅基地上住房建設重新安排。拆遷補償不僅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物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征地標準補償。"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與戶口無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