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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壹、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是什麽?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命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確保其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根據刑法第50、565、438+0、60條等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65、438+0,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當事人沒有患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獲得保釋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二、如何解除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壹)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有權請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予以取保候審,有關機關應當予以核實。(三)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案件已經結案的,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取保候審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取保候審執行情況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因此,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需要註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比如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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