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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如何規定庭前會議?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審前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壹大亮點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要對庭前會議作了以下明確規定:壹是明確了庭前會議適用的案件範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較大的;(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二是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對於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存在不同意見。經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審判的準備程序,不是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應根據具體案件和庭前會議要解決的問題來決定,不宜壹刀切。第三,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召開庭前會議時,法官可以就以下問題向控辯雙方提問,聽取其意見:(1)對案件管轄權是否有異議;(2)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是否有異議;(6)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七)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庭前會議期間,法官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是否有異議,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中重點調查;沒有異議的,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也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調解解決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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