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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索取法律文書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是單位,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辦理(第十三條本院案件承辦人因辦案需要,可以借閱本單位歸檔的檔案,但有明文規定必須經領導批準的除外。非立案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訴訟卷宗應有壹定的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公安、檢察機關借閱案卷,應當按照《調卷公函》辦理:(壹)經主管領導批準後,辦理借閱手續,並規定借閱期限。其他單位原則上在轉讓時不外借。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的,應經院領導批準。借出時要點要交>,拿正式收據,限期歸還。

借閱的檔案不得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第十五條規定,外單位查閱訴訟卷宗,只能憑縣級以上單位的公函(縣內鄉級以上單位的公函)並經領導批準,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私人的卷宗不得查閱,必須查閱時,須經院領導批準。

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已立案案卷的,應當通過辦案法官辦理。要提取卷內材料,只能提取判決書、裁定書和相關結論性文件。如需摘錄其他材料,應經辦公廳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對提取的材料應進行審核並簽字。

擴展數據:

移送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調查措施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查封、扣押用於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和其他資料。

采取收繳、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對原物當面收繳、拍照、登記、編號,並制作清單,由在場人員核對簽字,將清單副本交給財產、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取證是監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收集、固定證據的壹項重要措施。

監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等信息,需要及時、全面、準確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犯罪的單位或者人員隱匿、毀滅證據,以便及時、有效地查清案件。

調取範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需要調取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必須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二是上述財物、文件、電子數據必須與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有關,能夠或者可能證明犯罪的真實情況。

人民網-JISC 12調查措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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