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求償有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2.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因為民事物權的時效壹般是三年,但是這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20年。
3.保證人的追償權壹般在履行債務或者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同時也受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限制。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自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的,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上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後,不得對主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但主債務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
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債務人應與原告壹起列為* * *人。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綜上所述,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因為民事物權的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但這三年會因為對方不斷主張權利而中斷重新計算,最長持續20年。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