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第壹百八十九條證人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
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公訴中貫徹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4.訊問被告人、證人應註意的問題。
(1)公訴人不應打斷或限制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完整陳述,而應註意被告人在陳述中暴露的意見,在被告人進行完整陳述後,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開始訊問被告人。
(2)就* * *同壹犯罪案件,應當分別訊問被告人和證人。第壹輪詢問(質詢)結束後,公訴人應表明“詢問(質詢)暫時在此”。根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問題,公訴人可以繼續詢問被告人、證人。
(3)根據不同被告人、證人的特點,註意詢問(詢問)的方式方法,註意語言簡潔、清晰、準確,避免影響被告人供述、誘導詢問證人等不當詢問(詢問)。辯護人對被告人、證人進行誘導性提問,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性的,公訴人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提醒審判長予以制止或者合議庭予以註意。如果由於誘導或其他不當提問導致陳述或證詞不客觀,應要求審判長拒絕接受該陳述或證詞。
(4)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陳述壹致或者不壹致,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不壹致的內容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有針對性地訊問被告人,或者出示其他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
(5)公訴人在詢問證人時,應當首先要求證人就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作出完整的陳述。之後,如有必要,經審判長許可,將對證人進行詢問。公訴人不應直接提問,除非是在證人表達能力不強,或者過於緊張而無法連貫陳述的特殊情況下。提問要以問答的形式,問題要簡潔明了。詢問證人應由檢察官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的順序進行。對於辯方提出的證人,公訴人可以根據證人當庭陳述的具體情況,認為由辯方先問較為妥當,也可以在辯方提出後由辯方先問。
詢問證人應當重點關註證言中遺漏、矛盾、含糊、有爭議的內容,重點關註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人作虛假陳述的,應當通過提問澄清事實,必要時,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宣讀證人提供的證言筆錄,或者宣讀、出示其他證據,向證人提問。
(6)詢問鑒定人可以參照詢問證人的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