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美國的法律是依靠陪審團判決的,但實際上這樣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陪審團本身可能有強烈的偏見。

美國的法律是依靠陪審團判決的,但實際上這樣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陪審團本身可能有強烈的偏見。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妳可以對比壹下中國或者美國的司法公正。答案是明確的,這表明陪審團制度能夠保持公正。在中國,司法部門及其官員與其他政府部門都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依存、壹榮俱榮、壹損俱損的復雜關系,依法獨立辦案無從談起。

相比之下,陪審團是隨機成立和解散的,與官僚主義無關。

陪審團不是個人對判決負責,也沒有來自仕途沈浮、世態炎涼、社會輿論的壓力。

根據陪審團的建議和意見,壹旦作出裁決,陪審員們將悄無聲息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既不對任何人負責,也不受任何人約束。

在沒有陪審團制度之前,法官直接隸屬於院長,院長隸屬於院長,院長隸屬於政法委。這是壹個在更高層次上殺人的系統。法官也是官員,必須遵從行政長官的意誌和指示。

在陪審團審判的情況下,法官找到了新老板——人民陪審團。所以法官可以抵制政法委以“執行陪審團決議”為由的幹預和指示,減少法官對政法委的外部壓力!

總之,陪審團制度可以有效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突破司法系統的“關系網”,防止其他權力部門對司法權的影響和幹涉,減少對法官個人素質的過度依賴,避免利害關系人的壓力和報復,減輕法官審理案件的壓力。

第壹,英美法系的陪審團是大陪審團。他們選擇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做陪審團成員,但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不能做陪審員。這是為了保證陪審團能夠從最原始的本性(良知)來判斷案件。避免了法律人盲目追求規則或其個人法律見解(甚至惡法)的弊端。在英美法等判例法體系中,陪審團的決定有時與法律不同,因為陪審團的意見更註重人性。在這方面,他為解決法律正義不等於絕對正義的尷尬做出了巨大貢獻。

第二,陪審團的選擇應該由雙方做出。雙方律師會綜合考慮陪審團的政治背景、宗教觀念、家庭因素來判斷對案件的態度。在陪審團的選擇上,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也是對立的。可以說是相對公平的。

第三,壹旦陪審團形成,他們的生活將受到限制。比如,告訴他們不要在法庭之外接觸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比如報紙和電視新聞,因為這會誤導他們的判斷。如果有必要,陪審團甚至會被隔離,直到審判結束。壹方面也是公平的,體現了司法的獨立性,不受惡意媒體或不明媒體的操縱。陪審團裁判案件的依據來自法庭出示的證據,體現了程序正義。

第四,在陪審團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案件的決定權由多數人決定,案件的結果由陪審團的投票決定。法官只能根據陪審團的判斷做出最終判決,這也限制了法官的權利。

當然,陪審團也會失控。比如大部分陪審團成員都會受到其中壹兩個的影響,做出非理性的判斷,但這是極其罕見的現象。

從防止司法腐敗的角度來看,影響整個陪審團的判決比影響壹個法官要困難得多,從人類歷史的角度來看,也困難得多。

所以英美法中的大陪審團制度是目前大法系中比較公正的審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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