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可以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辭職原因包括自願辭職、自然辭職和開除。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期間投入的財產、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原則上,已經入夥的原物,退出時應當返還。壹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合夥企業終止時,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處置有書面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可以按照出資額占合夥總額以上的合夥人的意見辦理,但應當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再具有法人資格,當然也就喪失了合夥人資格,退出合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 *為了維持*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