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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承運依法應當辦理準運手續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

(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單的;

(三)未經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組織調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擅自運載危險貨物的;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未攜帶與運輸的危險貨物相壹致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經營者未按規定培訓從業人員的;

(二)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業務,未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壹)未按照要求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調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合格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安排無資質的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管理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分公司未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無照經營行為或者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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