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補償是由專業評估機構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評估,生成有據可依的多元補償金額。這裏有三種法定的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格: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要求的專業估價機構,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擇適當的估價方法,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斷的活動。
商品房成交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交均價,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算並公布。
重置價格:指與估價對象具有相同功能和用途的新建建築物的正常價格,由估價機構根據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確定。
以上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但用途不同,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