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貨;
2.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
3.銷售服務;
4.出售無形資產;
5.銷售房地產;
6.進口商品;
7.獲得進項稅抵扣;
8.出口貨物和應稅服務;
9.跨境應稅行為。
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1.壹般計稅方法:適用於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
2.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或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
3.查賬征收方式:適用於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成本等信息的納稅人;
4.定額征收方式: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小規模經營者,根據行業標準或地區差異確定稅額。
這些納稅方式的選擇會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納稅申報過程。
綜上所述,增值稅涵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貨物進出口等九個稅目。還包括進項稅抵扣和跨境應稅行為,構成了我國增值稅體系的主體稅種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
增值稅稅率:(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6%,但本條第壹、二、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