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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三包法什麽情況下可以退?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主要部件或者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者完整產品,並更新三包憑證。被更換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者被更換的完整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符合退貨條件或者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可供調換,農業機械使用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貨發票金額全額退還貨款。

三包時間:

1.“第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15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天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首批實施“三包”的彩電、手表等18種商品中,“三包”有效期為整機壹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組)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憑修理記錄和憑證,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天”和“30天”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止使用後5年內繼續供應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6.新的“三包”規定將於8月25日起實施,1995。凡在該日期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8月25日之前購買的產品,1995,只能繼續按照1986發布的《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三條農業機械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對農民承擔的三包責任和義務。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產品的銷售者。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產品的生產者和供應商。產品的進口商被視為生產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修理合同,承擔產品修理業務的修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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