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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人如何走法律程序?

起訴他人的法律程序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標準,即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

3.法院定於開庭;

4、法院通知案件當事人,開庭審理;

5.作出判決,宣布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起訴他人,應先提交起訴書,並根據對方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在當事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遇到經濟債務、合同等糾紛時,在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自主解決的前提下,最好通過訴訟解決,而不是盲目行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應發出傳票。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起訴他人誹謗罪需要什麽證據?

以誹謗罪起訴他人所需證據如下:

1,存在捏造某壹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在社會上的公開擴散;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誹謗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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